师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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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 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五条 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存在违反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条 给予教师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 给予教师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四)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学校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第八条 处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 第九条 教师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对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人事档案及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条 教师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教师受记过以上处分期间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十一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二条 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日常教育督导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的;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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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人类文明的传承者。长期以来,广大教师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教书育人,呕心沥血,默默奉献,为国家发展和民族振兴作出了重大贡献。新时代对广大教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出新的更高要求,为进一步增强教师的责任感、使命感、荣誉感,规范职业行为,明确师德底线,引导广大教师努力成为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以下准则。 一、坚定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自觉爱国守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传播优秀文化。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不得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潜心教书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因材施教,教学相长;不得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关心爱护学生。严慈相济,诲人不倦,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得歧视、侮辱学生,严禁虐待、伤害学生。 六、加强安全防范。增强安全意识,加强安全教育,保护学生安全,防范事故风险;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坚持言行雅正。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举止文明,作风正派,自重自爱;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秉持公平诚信。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直;不得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坚守廉洁自律。严于律己,清廉从教;不得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不得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规范从教行为。勤勉敬业,乐于奉献,自觉抵制不良风气;不得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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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中学教师勤朴守则 (修订稿)教师的职业是使学生在德、智、体、美诸方面都得到发展,造就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献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的事业。中国历来强调 “师者,人之模范也”、 “慕德慎行,为世师范”,为真正做到为人师表,率先垂范,使教师的一言一行成为对学生无声的教育,特制订本守则。第一章 忠诚事业第一条 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立场坚定,旗帜鲜明。认真参加升国旗仪式,关心国家大事,发扬爱国主义精神。第二条 热爱教育工作,热爱学校。传承浦东中学百年积淀的文化底蕴,以“勤朴”立身、“厚德”育人,师德为先,学生为本,遵守教师道德规范,树立良好的教师形象,全面关心学生健康成长。第三条 爱岗敬业,以教师应具备的高度事业心和责任感履行自己的职责。服从学校工作安排,认真完成本职工作和学校布置的各项任务,踊跃参加学校组织的学习及各项活动,不无故缺席、迟到、早退。第二章 依法执教第四条 认真学习教育法规,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做违法乱纪的事,依法履行教书育人的职责。第五条 遵守和维护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与学校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维护学校荣誉,不做有损学校声誉的事,不讲有损学校声誉的话。第六条 以身作则,廉洁从教。不强制学生购买教学辅导材料,不向学生或学生家长谋取私利。不在学校及对本校学生进行有偿家教。不从事第二职业。 第三章 恪守师德第七条 为人师表、衣表端庄、语言文明、优雅大方,言行举止应对学生产生良好影响。第八条 关心爱护每个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不持偏见,办事公道,做好学生思想教育工作,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自觉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第九条 要求学生尊敬老师,教师也需以礼相待。善于认识学生的才智和长处,与学生广泛交换意见。富于幽默感, 建立民主平等、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的师生关系。 第四章 严谨治教第十条 遵循教育规律,有效地组织课堂教学。认真备课,课堂上说普通话,语言规范,板书工整,教态自然亲切,善于营造一种和谐的促进学生自主发展的教学氛围。 第十一条 实事求是,勤奋好学,业务上精益求精,勇于探索,改革创新,积极上实践课、示范课,善于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组织教学。第十二条 认真履行考核学生成绩、试卷分析、监考等职责。按时上下课,认真批改作业,耐心辅导后进生。教师不得任意调课,开会学习、上课时间一般不使用手机等通讯用具。 第五章 团结进取 第十三条 热爱集体,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工作中相互支持、协作,政治上相互促进,业务上共同提高,生活上相互关心,积极进取,奋发向上,追求卓越。第十四条 以诚相待,严于律已,宽以待人。就事论事,光明磊落,不为私利而损害集体利益。 第十五条 力倡团结协作精神,发挥骨干教师示范引领作用,老教师要积极提携带教青年教师,青年教师要敢于冒尖,勇于开拓创新 。第六章 探索创新 第十六条 积极参加教研组活动和校本研修,认真填写研修及听课记录。认真学习教育理论,主动关心教育改革的信息,开展教育教学的课题研究,潜心钻研,参与教学改革,创新实践。第十七条 树立先进的教育理念,努力提高学术水平及教学能力,经常听取学生意见,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努力提倡教学民主,做到教学相长。第十八条 以“勤学善研”为教风,潜心钻研,提升专业素养,积极参与教育科研与课题研究,努力使自己成为研究型的教师。第七章 诚实守信第十九条 坚持原则,信守承诺,诚实对待本职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不搞形式主义,有务实精神。第二十条 真诚对待他人,言行一致,实事求是,作风正派,诚信立身,自信开朗,有宽阔的胸怀。第二十一条 以诚信立身,加强修养,不盲目冲动,用良好的道德风范影响、培养学生。对学生富有爱心,循循善诱,正确评价学生;对家长热情接待,不冷漠待人,不借口推托,虚心听取家长意见。第八章 乐于奉献第二十二条 有强烈的事业心,勤奋工作,不计较个人得失,不计较报酬。第二十三条 热爱学生,敬业爱岗,坚强乐观,积极热情,为教育事业辛勤耕耘。第二十四条 做到学校以育人为本,教师以敬业为乐,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行政、总务部门履行管理育人、服务育人职能,为教育教学提供优质服务。上海市浦东中学2015年5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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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中学文明组室评选要求序号评选标准分值自评考评得分1各组室能关心学校发展,关心“校务公开”内容,畅通民主渠道,发扬主人翁精神,通过有效途径,提出合理建议,积极参与学校的重大决策,同心同德,齐心协力,发扬团队精神,完成好学校的工作。102各组室能准时参加每周一升旗仪式及每周五的教工大会(教师培训、工会活动等),有事须事先请假。会议期间不大声议论,不做与上述活动无关的事。统计出勤率以校务办为准。103各组室能努力创设严谨上进、温馨和谐的办公氛围,同事之间相互谦让,和睦相处,有典型个案及时书面上报;教工有特殊困难或特殊情况及时上报,工会小组长应努力成为教职工的第一知情人,第一上报人。104各组室能全面贯彻落实《上海市公共场所控烟条例》,开展控烟、戒烟、禁烟行动,提高组室成员的控烟能力,如有违反,自觉按照相关条例接受处罚,并取消文明组室评选资格。55各组室能保持组室环境整洁,展示文明素质,创设优良校园文化氛围。每月由工会、校务办等组成的环境安全与卫生检查小组检查评比,要求:⑴办公室有专人每天打扫制度,3分;⑵办公桌整洁,桌上、地上无纸屑,3分;⑶办公桌、地上、门窗无积灰,4分;⑷冰箱、微波炉、电脑等卫生、清洁、不杂乱,不私用一些功率大的电器,4分;⑸办公室堆物,如学生作业、纸箱等摆放整齐,3分;(6)办公室门窗畅通,符合消防安全规定,3分。206各组室能积极参加社区或学校组织的公益活动,如“社区志愿者”、“慈善一日捐”、“献血”、“援助贫困地区或灾区”等活动,以参加人数、人次为准。157各组室能积极组织、参加工会组织的各类文体活动,如教工运动会和冬锻活动等体育赛事、教工春秋游、教师节庆祝活动、教工摄影比赛、教工读书征文、迎新年联欢活动等等。参加活动以集体(5人以上)、特色(人数少于5人,但与其他组室不雷同)、获奖(由校工会评选)为准。258各组室的活动有较详细记录,有工作计划和小结,并由工会小组长及时上交。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