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校园教工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管理,维护学校道路交通秩序,杜绝安全隐患,保障师生员工的人生安全,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1、所有机动车驾驶员必须持有有效的驾驶证,严禁无证驾驶车辆和酒后驾驶,所驾驶车辆必须合法有效,否则学校有权拒绝该车驶入校园。
2、机动车进入校区必须缓慢行驶,车速控制在10Km/h以内。在校区内必须避让行人,遇到行人,应让行人先走,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才可行驶。进入校区禁止鸣号。
3、教工车辆(含机动车、非机动车)必须停放在学校指定停车区域,并按规定路线出入学校,禁止随意停放在学生活动场地、操场出入口、主要通道等处。
4、教工车辆在校内发生碰撞等交通事故的,应在第一时间告知学校发展中心,并及时报警,由学校发展中心协助交通执法部门进行责任认定和事故处理。对于损失较小且无人员受伤的轻微事故可由事故双方协商解决,学校发展中心做好协调、记录工作。事故如造成学校公物损坏的相关驾驶人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5、停放在校园内的教工机动车,若遭到意外损害(如车体划痕、车玻璃破碎等)或丢失车内物品等,学校发展中心配合车主或执法部门查找相关责任人,并参照相关法律,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6、教工机动车必须在学校发展中心做好登记备案,便于学校对机动车进行统一管理。
7、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教工,学校有权禁止其车辆进入校园,并视为该教工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
8、本责任书一式两份,一份交教工保管,一份学校留存保管。
本责任书有效期限为一年,自2018年3月1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
教工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