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危机干预制度
发布时间:2019-04-12 11:36:27   发布人:学校管理员   信息来源:暂无   点击次数:7,365

心理危机干预制度

一、指导思想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文件精神,大力加强我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更好地帮助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度过心理难关,及早预防、及时疏导、有效干预、快速控制学生中可能出现的心理危机事件,降低学生心理危机事件的发生率,减少学生因心理危机带来的各种伤害,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特制订中学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实施办法。

二、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学校心理危机干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校长、书记担任组长,由分管副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学生处正副主任、教务处正副主任、团委书记及心理教师担任小组成员,工作队伍为全体班主任。学校心理危机干预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全面规划和领导我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认真履行危机干预工作的职责,为重大危机事件的处理做出决策。

各年级的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由年级组长负责,全体教职员工均有责任和义务。各班学生干部尤其是心理信息员应积极协助班主任、年级组长抓好年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三、干预对象

存在心理危机倾向与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学生是我们关注与干预的对象。确定对象存在心理危机一般指对象存在具有重大影响的生活事件,情绪剧烈波动或认知、躯体或行为方面有较大改变,且用平常解决问题的方法暂时不能应对或无法应对眼前的危机。

对存在下列因素之一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高危个体予以特别关注:

1、情绪低落抑郁者(超过半个月);

2、过去有过自杀的企图或行为者;

3、存在诸如失恋、学业失败、躯体疾病、家庭变故、人际冲突等明显的动机冲突或突遭重挫者;

4、家庭亲友中有自杀史或自杀倾向者;

5、性格有明显缺陷者;

6、长期有睡眠障碍者;

7、有强烈的罪恶感、缺陷感或不安全感者;

8、感到社会支持系统长期缺乏或丧失者;

9、有明显的精神障碍者;

10、存在明显的攻击性行为或暴力倾向,或其它可能对自身、他人、社会造成危害者。

对近期发出下列警示讯号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的重点干预对象及时进行危机评估与干预:

1、谈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方法,包括在信件、日记、图画或乱涂乱画的只言片语中流露死亡的念头者;

2、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礼道歉、述说告别的话等行为明显改变者;

3、情绪突然明显异常者,如特别烦躁,高度焦虑、恐惧,易感情冲动,或情绪异常低落,或情绪突然从低落变为平静,或饮食睡眠受到严重影响等。

四、预防教育

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应立足教育,重在预防。应对学生进行生命教育,引导学生热爱生活,热爱生命,善待人生;应对学生进行自我意识教育,引导学生正确认识自我,愉快接纳自我,积极发展自我,树立自信,消除自卑;应对学生进行危机应对教育,让学生了解什么是危机,人们什么情况下会出现危机,同学们的哪些言行是出现危机的前兆,对出现危机预兆的同学如何进行帮助和干预。

各班级应在学生中大力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引导学生树立现代健康观念,应针对学生中广泛存在的环境适应问题、情绪管理问题、人际交往问题、学习方法问题等开展教育,通过主办主题鲜明的特色班会,帮助学生优化个性心理品质,增强心理调适能力,提高心理健康水平。

五、早期预警

做好学生心理危机早期预警工作,应做到对学生的心理状况变化早发现,早通报,早评估,早治疗,信息畅通,快速反应,力争将学生心理危机的发生消除在萌芽状态。

六、危机干预

各年级应针对学生的实际情况,本着教育为主、及时干预、跟踪服务的原则,制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具体措施,畅通学生心理危机的早期预警通道,经常性地对有心理问题的学生进行逐一分析。应对失恋学生、学习困难学生、经济困难学生、适应困难学生、突然遭受重大打击的学生给予特别关注,随时掌握心理危机高危学生的心理变化。

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应进行及时的疏导。对症状表现较轻危机程度不高者,以在校接受心理咨询为主。对症状表现较重者必须在医院等专业机构接受药物治疗的基础上在校接受心理辅导。对症状表现严重、危机程度很高者,应转介到医院进行专业治疗。

心理危机的学生在校期间要进行监护。对心理危机程度较轻,能在学校正常学习者,班级应组成不少于三人的学生监护小组,以及时了解该生的心理与行为状况,对该生进行安全监护。监护小组应及时向班主任及心理教师汇报该生的情况。心理教师对该生定期进行随访。

七、保密制度

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人员应对工作中所涉及干预对象的各种信息严格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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