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中学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试行办法细则实施方案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及市委教育党工委关于干部管理的有关精神制定本条例。
一.选拔任用的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新选拔任用的学校中层干部(包括教导处正副主任、团书记等),以及校际间中层干部的选拔交流。 学校其他干部的选拔任用可参照本办法。
二. 选拔任用的原则
1. 党管干部原则
2. 民主集中制原则
3. 依法办事原则
4. 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5. 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6. 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三.选拔任用条件
1.认真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重要思想,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理论政策水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2.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教育事业,具有爱岗敬业精神,能较好地履行岗位职责,善于打开工作局面,教育教学工作业绩突出。
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能结合实际,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4.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5.依法办事,清正廉洁,以身作则,艰苦奋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任何以权谋私的不正之风。
6.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共同工作。
四.选拔任用的干部应具备的资格:
1. 团委书记至少有一年的班主任工作经历;
2. 在本校一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因校际间中层干部同级交流的除外);
3. 提任中层正职职务的,一般应当在中层副职岗位上任职两年以上;担任中层副职职务的,应当具有三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4. 必须具有本科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提任的学校中层干部年龄男性一般不超过45周岁,女性一般不超过40周岁;
5. 身心健康;
6. 优秀的教师因工作需要,可由学校党政班子讨论同意后,破格任用。
7.经过上级后备干部培训班培训的青年后备干部选拔任用时优先考虑;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四.选拔任用的程序
1.民主推荐;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规模严格控制干部职数。当干部岗位出现空缺时,应公布选任条件、推荐范围和有关要求,招聘民主推荐考察对象。汇总推荐结果后,对得票较多且排名在前的人选由学校党组织和行政集体研究,最终确定考察对象。
2.组织考察。由党支部和校长室组织考察。考察前发布考察预告。考察采用民主测评、个别谈话,同拟任人选面谈等方式,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工作实绩。在民主推荐基础上,经领导小组审查、公示后,符合条件者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竞聘演讲,党组织再作全面考察。
3.公开竞聘。在民主推荐基础上,经领导小组审查、公示后,符合条件者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竞聘演讲,党支部再作全面考察。
4.任前公示。在考察的基础上,党支部、校长室集体研究确定拟任人选,然后在学校进行任前公示,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为7天。
5.任职审批。公示结果如无影响任职的,由校长作出聘任决定,并颁发聘书。学校中层干部采用聘任制,新任职务原则上聘期一年,一年后经考评称职的再行续聘。
6.任前谈话。学校中层干部任职前由党支部或校长室进行任前谈话,提出工作要求,明确努力方向。
六.纪律和监督
1.选拔任用学校中层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并遵守中共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的各项纪律;
2.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以及做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
3.实行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由上级组织部门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4.实行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学校党政领导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要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对干部选拔聘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群众有权向上级党组织反映,如情况属实,视后果轻重,追究党政主要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