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的制度,进一步推进学校党政领导班子的民主集中制建设,促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提高科学决策水平提供制度保证,根据区教育党工委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订本暂行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要求,规范重大事项决策行为,充分体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重大事项决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学校决定重大事项,实行校长负责制,采用集体议事,并以会议决定形式体现集体意志,不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的范围
第四条 学校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是指:
(一)重大事项决策:
凡涉及学校改革与发展、教学、科研、党政管理以及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部门的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
2、制订和修改学校章程,制订学校发展规划、年度与学期工作计划和课程计划;
3、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实施方案;
4、重大改革措施及校园及师生安全制度、规章制度的制定;
5、校内机构及岗位的设置和调整及重要人事安排等;
6、师资队伍建设实施方案;
7、教职工收入分配和考核奖惩方案;荣誉称号的授予及奖励事宜;
8、招生和毕业工作;
9、因公出国访问及涉外校际交流;
10、教职工工资福利、医疗、帮困、职称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制定和调整;
11、重要合同、协议的审批;
12、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13、学校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二)重要干部任免:
14、学校副校级干部,由区委组织部、区教育党工委任命。
15、中层干部(含副职、助理)、年级组负责人(含副职、助理)、教研组负责人(含副职、助理)的任免;
16、校级行政干部(助理)的提名、考察;
(三)重大项目安排:
17、建项目的立项和调整申请;
18、年度校舍维修计划的确定和调整申请;
19、年度设施设备、服务项目方案的确定和调整申请;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20、预算外2000 千元以上人员资金的使用;
21、预算外 1 万元以上活动资金的使用;
22、预算外 5000千元以上维修和设备等项目购置经费的使用。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决策形式
第五条 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形式为校务会议。根据“三重一大”事项的相关内容,有些事项需经校务会议和支委会会议分别审议,按照校务会议和支委会议的议事形式决策。校务会和支委会采用合署会议形式决策的,由校长室和党组织分别作会议记录。
第六条 学校“三重一大”事项的校务会议成员为学校正副校长、学校党组织的正副书记和工会主席等,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校务会议由校长主持,重大问题决策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会前个别酝酿,会上充分讨论,民主集中,校长负责决定。根据管理权限,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问题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无法召开校务会议决定的,由校长或书记审核决定,但事后应及时召开校务会议予以确认。
第四章 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
第八条 学校“三重一大”事项的具体程序如下:
23、确定议题,列入议程。需要列入校务会议讨论的重大问题,由校长听取各方意见后提出,与党组织负责人共同商议确定。
24、调查研究,形成方案。对确定的议题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党内外意见,校长与党组织负责人充分酝酿,形成共识和主导性意见,存在严重分歧的,暂不提交会议讨论。
25、会议讨论,形成决议。学校重大问题在校务会上充分讨论,形成决议。如意见不能达成基本一致或有严重分歧,应暂缓决策;必要时可报上级党组织、教育行政部门裁决。
26、明确分工,组织实施。凡经校务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由校长明确分工,负责实施。党组织保证监督实施,工会积极配合支持实施。
凡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应提交教代会讨论,根据管理权限,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问题要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在上海市浦东中学校务委员会。
上海市浦东中学
2015年6月底修订